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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6/30 17:57:00

最高法判例:行政机关委托相应“工作人员”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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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里的“工作人员”不仅是指被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参与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了解案件主要事实的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相关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践当中,很多行政行为都是由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处理,然后报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些职能部门对于行政行为的办理过程、程序及实体是否合法等问题,较之批准机关有更多的了解,由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更加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准确的裁判,可以提高庭审效率,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最高法行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福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泰来县泰来镇中央街。

法定代表人安剑亮,县长。

委托代理人翟永艳,泰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铁岩,泰来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王福顺因诉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泰来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3月14日作出的()黑行终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年5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年1月,泰来县政府发布泰政征决()1号征收决定,对13号棚户区改造地段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王福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在规定的期限内,王福顺与征收部门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年7月31日,泰来县政府对王福顺作出泰政征补决()2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29号征收补偿决定),给予王福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并限王福顺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7日内自行完成搬迁,腾空房屋,交征收部门验收拆除。王福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于年12月10日作出齐政复决()3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29号征收补偿决定。王福顺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9号征收补偿决定。泰来县人民法院于年4月11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王福顺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8月6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泰来县政府申请强制执行,泰来县人民法院于年4月2日作出()泰行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泰来县政府组织实施,王福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年5月,王福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一、判令泰来县政府公开公布13号地段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多户分户补偿情况;二、判令泰来县政府公布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三、将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或者有犯罪行为的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检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违法违纪、犯罪责任。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齐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王福顺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但王福顺提供不出已向行政机关申请的证据。王福顺起诉的第三项请求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福顺的起诉。王福顺不服,提起上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行终25号行政裁定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原则。王福顺要求泰来县政府公开公布13号地段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多户分户补偿情况及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属于政府应该公开的信息。但王福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泰来县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王福顺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王福顺申请再审称:1、泰来县政府公开的事项中,与王福顺利益密切的部分没有公开;王福顺要求公开的事项是泰来县政府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王福顺曾多次向泰来县政府提出张榜公布13号地段完成签订协议搬迁的被征收人、分户补偿情况的申请。2、王福顺于年申请行政复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维持29号征收补偿决定,应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列为共同被告;泰来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身份不合法。3、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判令泰来县政府公开公布13号地段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多户补偿情况、公布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将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违纪或者犯罪行为的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其违法违纪、犯罪责任。

泰来县政府答辩称:1、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福顺未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2、王福顺应当向制作、获取或保存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王福顺要求公开的分户补偿情况和补偿费用审计结果,分别由房屋征收部门、审计部门制作并保存,泰来县政府不是所诉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不应列为本案被申请人;泰来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合法,李铁岩作为征收办工作人员,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出庭应诉的条件;将违法违纪行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请求依法驳回王福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本案中,王福顺请求判令泰来县政府公开已搬迁的多户分户补偿情况及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和审计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王福顺认为房屋征收部门、审计机关未履行应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定义务的,应当先向房屋征收部门、审计机关分别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对房屋征收部门或审计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王福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之前,曾向房屋征收部门、审计机关或者泰来县政府,提出过公开上述政府信息的申请。

因此,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的义务机关应当是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予以公开的义务主体是审计机关,两项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均不是作为征收主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王福顺请求判令泰来县政府履行公开分户补偿的情况和征收补偿费用的审计结果,但泰来县政府并无公开上述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即便王福顺能够证明曾向泰来县政府提起过公开上述政府信息的申请,其诉讼请求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也就是说,只有在被诉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经实体审理后,作出维持或者从实体上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才是共同被告。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王福顺对涉案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提出过行政复议申请,更没有证据证明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就此作出维持或者实体上驳回王福顺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因此,王福顺主张增加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其该项再审请求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这里的“工作人员”不仅仅是指被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参与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了解案件主要事实的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相关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泰来县政府是本案被告,但是了解相关征收过程,具体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是泰来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泰来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作为泰来县政府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出庭应诉人员的身份条件。王福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至于王福顺提出的将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主张,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王福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福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修江

审判员
  高 珂

审判员
  苏 戈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陆阳

书记员
  战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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