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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28 12:42:00

1万元借款3年利息8000多


金城江区的韦某本以为可以通过二审免除自己借钱所产生的高额利息,最终还是愿望落空。韦某借款1万元,3年借期要还款18000余元。


2006年7月18日,韦某以资金紧缺为由,向*某借款1万元,并立借条为据。借款时,双方口头商定月利息为5%,即1万元本金的月利息为500元,韦某以银行存折作抵押。


韦某借得款后,*某在此后的7个月时间里,每月从抵押的存折中扣600元作为利息,共计4200元。由于韦某没有及时还款,且把存折挂失了,经*某请求,韦某所在单位从韦某的工资中每月代扣600元,扣了5个月共3000元给*某。


此后,*某多次催款,韦某均以各种借口避而不还。无奈之下,今年8月,*某将韦某告上法庭,索要本金1万元和银行同期利息。在庭上,*某针对韦某没有利息的辩解,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韦某返还本金1万元和银行同期利率计付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韦某向*某借款1万元,借贷双方约定的5%的月利息过高,超过国家规定的部分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某提出可按国家规定利率的4倍偿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韦某在不同时段已偿还*某的部分借款,*某提出已偿还的款项为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尚未偿还的诉讼主张,证据亦不充分,不予认定。


从本案的实际出发,由于韦某所还之款项无法体现利随本清的原则,故应以人民银行按国家同期法定基准利率的4倍测算后,按应当还款的本息与已还款相扣减,不足部分为尚未还清之借款。经测算,韦某借款本息总计是18326元,韦某已实际偿还7200元,尚欠本息合计11126元。据此,该院判决:韦某尚欠*某的借款本息11126元。


宣判后,韦某认为法院是在变相支持高利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的诉讼请求。


河池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对一审判决的定性、裁判都表示认同,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并宣判。


新闻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因此,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借贷利率过高的,法院不能支持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计付的利息,而是应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结合本地的经济状况和群众的生活水平来确定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倍或4倍去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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