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两个重要法规颁布:“*内立法”有了规矩
被称作“*内立法法”的两个重要法规的颁布,既是打造制度之笼的具体举措,也标志着制度建设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履新之后振奋人心的承诺之一,公众多有期待。然而,打造制度之笼,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稳步推进。5月27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国共产**内法规制定条例》及《中国共产**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外公布。早在1990年,中央就颁布了《中国共产**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现在,经过修订和完善,这个条例历经20余年终于正式出台。
这个被称作“*内立法法”的法规,意义何在?不难预想,随着这一重要法规的出台,一方面,更多*内法规的制定有了依循;另一方面,它将大大强化对现有*内法规的统筹和梳理。可以说,这两个文件的颁布,既是打造制度之笼的具体举措,也标志着制度建设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不同于其他*内法规,这两个文件是在为*内立法立规矩。*内的规矩怎样制定,由谁来制定,事关重大。这些年来,我们*致力于制度建设,出台了不少各式各样的条例和规定,发挥了很大作用,但也有一些情况值得思考。一是对怎样立规矩还缺乏统一要求,一定程度上存在随意制定、越权制定、重复制定等无序现象。二是立规矩的主体比较混乱。有的条例和规定,看上去像模像样,但仔细一琢磨,不对了,制定者把自己置身于外,被管的对象成了管的主体。
事实表明,让应该被规则约束的人去制定规则,其结果往往不是权力受到约束,而是权力膨胀。立法法就是对立法权力的规范。这次条例对*内法规制定权限作出专门规定,明确了哪些事项只能由*的中央组织制定,哪些事项可以由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或省区市*委制定,对于减少制定*内法规方面的混乱,约束*内立法权力的滥用,无疑将产生十分积极的作用。
两个文件的出台,也包含了理念的深刻变化,一些现代法治新理念在生根、发芽。
例如制度体系的理念。长期以来我们虽然强调制度建设,但是,由于存在认识误区,往往只是把制度简单地理解为提出要求、作出规定、制定条例,免不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往往顾此失彼、按下葫芦浮起瓢。制度不应只是把条文堆砌起来,不顾条文之间的各行其是、互不相干甚至相互打架,而是让条文有机连接、相辅相成。否则,要求再多再细,都会因繁琐、不可用甚至相互对立而消解制度的权威性。
又如公开的理念。除了要求制定*内法规要广泛征求意见外,条例还特别强调,*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这些年,我们越来越认识到发展*内民主的重要性。但是,民主要靠公开来保证。公开不仅仅是满足知情权,更是参与的前提。*内法规公开,等于将这把利器不但交到了普通*员手里,也交到了老百姓手里,使他们对*的事务有了监督和评判的权利,也让我们必须时刻提醒自己:今后老百姓和普通*员会拿这些标尺来衡量执**的每个组织和*员。从这个意义上讲,有公开,才有民主。
当然,*内法规不仅仅是管*员干部、管执*骨干的,所有*员、*的各级组织,都应在约束之列,*内法规也理所当然地是权力约束的一个重要部分。从这个角度看,两个“*内立法法”的出台表明,打造约束权力的制度之笼,正在从*内做起。
(王长江作者为中央*校*建教研部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