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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11 4:19:00

年前后的东钱湖之梅湖情形。图像由李炬先生提供。

清同治十三年(),《新修鄞县志》稿成,因刊行于光绪初年,故被称为《光绪鄞县志》。光绪鄞志述及东钱湖,既描述了当时的现状,也揭示了治湖的迫切性:

湖淤不去、湖界不清、湖罅不塞,其患终非浅鲜也。如平水北之湫阙,本置千觔大石,高与堰平,为全湖蓄泄之则。今于大石下山麓,凿去一尺有余,湖水日夜漏泄。又梅湖堰塘之小斗门,虚设牐板,水从板下奔泻,其旁石塘亦多崩圮。此皆不可缓之要工,举宜修治。(清光绪《鄞县志》卷七)

实际上,东钱湖史上的大规模治理,是在南宋。自那以后到清光绪年间,已近六、七个世纪了,除了小修小补和出了几篇湖论外,整个6、年中,乏善可陈。所以,到了晚清,地方人士都觉得魏王、胡榘、程覃和陈垲们积攒下来的老本儿快吃完了,都认为去淤、清界、补罅,将是东钱湖急切面临的“不可缓之要工”。

光绪四年()三月,宗源瀚(字湘文,-)任宁波知府。此公颇为励志,也很想在任上有所作为,而水利是最能出*绩的活儿。所以,下车伊始,他甚至还去函征询在外为官的鄞人意见,比如陆廷黻(字渔笙,-)。陆氏复函说:

论东乡水利者,当以治湖为要。……旧志称东钱湖一湖之水可满三河半,后仅一河而竭。今又阅百年矣,其浅塞更非昔比。邱绪条列八议,曰固湖防,曰明水则,曰严侵寒之禁,曰重漏泄之詈,曰去茭葑之害,曰共水草之利,曰筑堤以通道,曰因土以成山。计画详明,得其要领。惟所议筑堤通道,事在可缓,盖叠石为堤,费既不赀,利亦只便徒涉耳。况称方家湖塘下,有河一带可以淤土填作官田。是淤土既用以填田,复用以筑堤,湖中淤土当不如许之多。陈垲卖葑之策有利无病,闻近时葑亦少矣。要之,治湖之策,必如邱绪所议,事可经久,而费浩繁。为今之计,急则治标,其慎七堰之启闭乎。(陆廷黻撰:《复宗湘文太守论邑中水利书》,载《镇亭山房文集》卷二)

于是,当年十月的报纸上出了一则消息说:“拟浚钱湖。宁波宗湘文太守现闻欲浚复东钱湖故址”云云(载年11月4日《申报》)。但后来便没了下文。大概是意识到“去淤、清界、补罅”三事,没一件是容易的。宗太守连忙调转枪花。次年(),乃将上任后的首场大役着力于城河治理上了(宗源翰撰《宁波重浚城河碑记》)。

光绪十八年()十月,乡绅陈劢(字子相,-)等向道府县呈文,上报治湖和筹款大略,请当局察核准行。

由此,拉开清末治湖帷幕。

陈劢等向当局上报的治湖章程和筹款大略如下:

……为此汇议修治章程,具禀公叩仁宪,并恳酌量筹款拨给,一面拟仿照十六年()分清湾河办理成法,于得沾水利田亩按亩开捐。此处田亩较巨,并恳饬令随粮呈缴,藉以兴办要工。冀仰副仁宪兴利除弊之至意,劢等自当筹款先填,伏叩恩准。先行给示晓谕,俾三县七乡之民永享乐利。除禀道宪暨县主外,公叩老公祖大人察核施行。

修浚钱湖大略

一全湖地面广大,各处齐浚款项较巨,拟于梅湖全局及正湖各港先浚深四尺,湖心淤浅处半之,候资用充余,再行酌浚;

二湖滨贴近居民栖止之处,若遽行浚深,恐于墙脚触碍,拟请谕令各图地保,商同近方绅耆,距民房四五尺之外开浚;

三湖滨地少,民众村居稠密处难保无填筑水地等情,然势难查核,拟概宽既往,但禁将来,自后钉椿清界,毋许填筑;

四全湖浚出之泥,拟任民挑培田土及销运窑场等,外在梅湖者加筑五里,塘上正湖者相渡湖面之方位,筑墩数座,以免行舟风浪之险,水深而墩高,两无所妨;

五议定兴工时拟借湖滨庵庙便房一二椽,公请谨慎干练数人分督土工,藉资栖止;

六动土以后或用机器挖运,或用土工挑掘,视水势深浅酌;

七湖边各塘及碶堰各处年深日久,不无坍塌之患,拟随浚随修,以防溃决。

浚湖筹款大略

一约计浚费不下十万,非按亩厘捐,款无可筹,约计田亩五千余顷之则,拟于明年凡水利沾及各田,除坍丁绝户外,无论绅民僧产,每亩拟捐钱二百文。前修清湾河每亩派捐钱五百文,钱湖田亩较多,不得不酌减其钱。随粮带收,零出小票。闲有押田向收花者收捐,以光绪十九年分一年为限;

二各善举及祀会等田,本拟停捐,因浚费不敷,凡善举祀会拟照民田起捐一年,其祀会户捐钱钱洋向承值者收捐,应由承值者自行摊派;

三亩捐外,凡湖内外及城乡殷实之家,拟再劝令量力佽助,襄成善举;

四亩捐钱洋既须随粮带收,其各户亩分多寡拟请谕饬粮房照册查清,责成粮房地保人等分段立簿备查,一面派公正绅士随时查核;

五现在亩捐未集,拟先借各殷户暂垫各款,除已借允若干外,先行动工,余随用随借,以资要需,候明年亩捐齐集,借垫照数发还;

六是湖既经浚修,总期全湖浚成,方利久远。宁郡如有别存公款,拟请拨几成藉补不足而收全功;

七事竣后除绘全湖图外,拟将湖浜各处滩岸曲直凹凸阔狭长短情形分绘小图,并沿湖边岸酌量丈尺,按段钉定石桩,以清湖界而杜侵占;

八各处钉桩时拟会同就地绅耆地保宗房长及业主等人,公妥酌订,庶昭平允;

九各处钉桩编号刻石,并载明各小图,旁刊印画本若干,分给地保,责成随时查察修理。(以上,《东钱湖志》卷四)

陈劢的修浚大略,实为去淤,突出的是“浚深”一词。但对于清界,“概宽既往,但禁将来”,也就是以往违占的,本次统统承认合法,惟禁止此后再侵(修浚第二、三条,筹款第七、八、九条)。“浚深”的方法上,则提议“用机器挖运”。

其筹款大略,则突出的是“摊派”:范围及于三县八乡一百三十二图下的五千余顷田;筹款目标十万;亩捐二百文;方法上是三管齐上,一是“随粮带收(征)”,二是“借垫”,三是“请拨公款”。

禀文上达鄞县、宁波府和宁绍台道后,首先作出反应的,大概是知府胡元洁。他肯定了乡绅们热心地方公益的善行,然后说道修浚章程应进一步细酌,请拨公款应待道尹批复,不过“随粮带征”一节,恐怕问题更大:

惟向来地方公捐,总归就地绅耆经收经用,不假衙门胥吏之手,此次条议亩捐随粮带收,零给小票,并饬县书地保清查户名亩分,造册立簿,是否妥协可行?

我们从民国《东钱湖志》卷四连篇累牍的“等因奉此”、上禀下批的公文中不难发现,此后二十年治湖终不获大功的真正原因,恰是这一条没能取得突破性进展之故。

地方公捐不借官吏之法,或许成于清顺治年间修葺灵桥之时。当时为募集修桥资金,生员闻性道撰《东津浮桥议》也提出过类似的摊派建议,甚至还试征过几年的桥税。但真正实行的,则贯彻的是巡抚御史杜果的批示:公捐或这种临时税,须由“耆老董役,不许官吏经手侵克”之法[1]。

顺治修桥募捐法由此成为地方惯例。一项公捐动议要付诸实施,必须形成被摊派对象的一致同意。当然这不是每个业主必须参加的公投,但起码是乡下面的图一级地方的一致同意。如果主事的乡绅能做到这一点,官府才会批准这种摊派式募捐。但治湖这项公决的难度,实在远过于修理浮桥,因为除了鄞县六乡,它还涉及到奉化一乡和镇海一乡。所以,治湖摊派,在清末二十年中,始终是叫好不叫座的主意,每到表决的要紧关头,甚至连形成有效表决所必需的与会人数都达不到。

历任领衔主事的陈劢等乡绅,其实对其中的难点为何,心知肚明。故而他们在二十年里,一直致力于将“劝”改为“派”,欲使“捐”提升到“税”的地位,但县府道省乃至朝廷却一直也不曾松口。

因此,清末治湖真正付诸行动的一次,是光绪二十四年(),但在庚子年()被喊停。此后,忻锦崖三次晋京叩阍,尽管动静闹得很大,但直到辛亥清亡,却再也没能推动治湖的车轮,哪怕转动半圈。三十二年(),乡绅陈宜增的禀文中披露了十八至二十六年这八年间(-)的收款账目,显示了按亩摊派募捐(亩捐)成果的窘况。

且绅董等前为设局开办钱湖工程,应当收支逐细详报在案,俱有实册。明文共计收洋银七千二百元,收渔团洋三千元,收亩捐洋银二千二百元,收严公资助洋四百八十元,收萧公捐廉洋银六百元,收各董事借垫洋银九百元,此所收各洋之明证也。又支出德国泰来洋行购定挖泥机器一部,连船计银五千五百两。当付定银一千两,折洋银一千四百元;又付税饷洋银三百八十元;又付造船洋银一千四百元。三共计洋银三千一百八十元。外修梅湖堰石砌工料计付洋银八百元,又修梅湖塘计付洋银四百五十元,又浚梅湖港三处计得四千二百八十方,计付洋银七百五十元,又各司事收捐造册、薪水、火食、纸笔、油烛一切杂项付洋银二千元。计三年以来,所用资费不多,此所支各洋银之明证也。

我们把上面所说的,整理成收支平衡表如下(单位:银圆)。

收入

支出

亩捐

挖泥机器定金

严信厚捐款

造船洋银

萧福清捐款

税饷洋银

董事出借垫款

修梅湖堰

渔团洋(暂借款)

修梅湖塘

浚梅湖港三处

司事等杂项

合计

合计

八年内募得亩捐仅元,其中余元,是陈劢等在光绪十九年()底前“竭诚苦劝”募得。这意味着二十至廿六年六年间(-),居然仅募得圆都不到。亩捐以外的近元,原先均属暂借性质,预先约定以日后募得的亩捐归还。但最终都像是被吃了“套路”,无奈由债主而成善主了。

与收项的窘迫相较,支出方面却不免有挥霍之嫌。八年中的“各司事收捐造册、薪水、火食、纸笔、油烛一切杂项”化了元,几乎把亩捐耗尽。采购的挖泥机器及船只合同总价为两规元银,折银圆将达.61元,而表右的上三项小计为元,此为实付,明眼人都能看到付款一半都不到。翻遍四卷《东钱湖志》,今人对挖泥机器是否投入过浚湖施工,这项合同最后的结局究竟如何,——不得而知;看样子像是这元打了水漂了。但无论如何,整个元的支出中,真正用于修浚的工程直接费仅元,还是没法叫人不吐槽。

廿六年()春夏之际治湖被叫停,其实是怪不到庚子之乱的。

根据湖志卷四所录公文,我们将“某等具禀”之“某”,视为当时的领衔主事乡绅,则二十年里先后有下列几位:

1.陈劢,光绪十八至十九年(-);

2.张善仿,二十至二十一年(-);

3.张锡藩,二十二至二十五年(-);

4.傅宜垚,二十六年()。

治湖事沉寂了两年后,时任翰林院侍读的镇海人王荣商上奏,呼吁继续治湖,*机大臣奉上谕下批浙江巡抚。于是治湖事又重新开始张罗。但又两年过去了,除了产生了一大堆的公文,事情本身毫无起色。于是湖人生员忻锦崖连续两年三次晋京,两上商部,一属叩阍。叩阍那次是被京师步*统领那桐递解到省再到籍的。

5.忻锦崖,三十至三十一年(-);

6.陈宜增,三十二年();

7.王荣商,三十三至宣统三年(-)。

这二十年里真正实施过治湖工程的,就是张锡藩这一任。此后四位的精力却都化在了笔墨口舌上了。

从这份名单可知,倡清末治湖先声的,是陈劢。但湖志记载,却是——

光绪十八年()鄞人张祖衔建议挑浚是湖,与就地绅耆接洽,未及兴办而祖衔卒。(《东钱湖志》卷一)

壬辰()建议浚东钱湖,接洽鄞奉镇三邑绅耆,具呈各当道。(《东钱湖志》卷三)

张祖衔,字品阶,宁波府学生员,算是陆廷黻的学生,光绪十六年治姚江湾头(今属江北区)一带塘河时,既用了按亩摊派文之法,又通过陆老师争取到了1元银洋的官府拨款。张祖衔的成功,是陈劢等提议治湖时效仿的模板,此即上引文中的“清湾河办理成法”。但张祖衔亲身参与治湖事务,据傅宜垚的禀文记载,却是在二十二年()。陆廷黻撰有《青湾庙附祀张茂才记》(载《镇亭山房文集》卷五),未著年次,但说“今年四月张君死”;民国《鄞县通志?历代碑碣目录》中有“光绪二十三年,清湾庙祔祀张祖衔茂才”碑目。故可知“今年”即指二十三年()。不过陆文中并未见张祖衔跟东钱湖有过什么瓜葛。作者收藏到一本《张锡藩具禀抄稿》,内中恰有二十四年四月张锡藩等三县士绅农商人联名具禀抄件,其中只见忻锦崖,未见乃师张祖衔,这正是“未及兴办而祖衔卒”之情形。所以,将治湖的首倡之功记于张祖衔的名下,不是史家应有的态度。

监生忻锦崖自认生员张祖衔是他的老师,他三次晋京的禀文中都说是光绪十七年或十八年是他的老师张祖衔首倡治湖的。复经各级上司批文转述,遂成定论。

光绪十七年间,曾经已故生员张祖衔诣湖逐细履勘,与就地绅耆会商挑浚事宜,未及举办而故。监生忻锦崖,张祖衔之徒,尝随师阅历,接洽鄞、奉、镇三县八乡绅耆,会同已故职训张锡藩等拟议章程,联名禀称抚院藩司……(忻锦崖:为恳恩代奏开湖溉田以防灾旱事。光绪甲辰()三月)

光绪十七年,经已故生员张祖衔倡议开湖,与就地绅耆会商挑浚事宜,未及举办而故。监生系祖衔门下,思继志以蒇其事。逐细履勘,接洽三邑绅耆二百九十余人,民情乐输,邀同已故生员张锡藩等,拟议章程,联名禀……(步*统领那咨浙抚聂文。光绪乙巳年()三月十五日)。(以上,《东钱湖志》卷四)

这一说,更是把陈劢、张善仿、张锡藩的事迹都揽到忻氏的名下了……

光绪三十一年()忻锦崖被递解回籍后,带来了步*统领、商部和浙江巡抚的批文,于是道府县与乡绅们再过一遍讨论程序。中心的意思还是随粮带征亩捐难以获得公意而推行,而官府又没钱,这都是十几年前就已经明白的理儿和事儿。而忻锦崖建议的工程内容仍为挖浚,范围则有扩展,投资额增加不少;筹款办法仍为按亩摊派、随粮带征,所不同的是将亩捐分作两年,实在了无新意。鄞奉镇三知县奉令会勘后向宁波府提交了报告,当年六月,知府喻兆藩乃撰文向上司禀报。

……通盘筹划,以该处十五里面积计算,浚深三尺,非三四十万元不可。一时议论纷纭。有谓宜照原议每亩捐钱二百,分年加倍摊收,可得二十万串,便足举事者;有谓湖水利于下于淤,抽收亩捐宜责镇海,次及鄞县,致各存私见,互相推诱者;(有)谓浚出淤泥难于安置,作墩培塘于远近居民皆有窒碍者;有谓湖外之河道已淤,浚湖而不浚河,南乡各田未均其利,派捐恐难尽从者;甚有谓宁地隘民稠,所争在渔业,与专重农务之区有间,浚湖尚可从缓者。其中主浚者自属激于公义,主不浚者亦多司于因循。因循固难与计远谋,而公义亦不可不孚众论。

事关重大,宜先筹款所从出,次求主得其人,三谋众允其议。慎重于始,黾勉赴功,庶不致以利民之端,肇扰民之*。

(着)绘图贴说,禀复到府。

并据绅士、内阁中书张昌年等,以忻锦崖坚执己见,欲兴大工,并敢诬控盛绅阻挠,请彻查究,以彰公道等情,联名呈请讯诘前来。卑府遵即柬邀原奏绅士王荣商等,会同拟议。佥谓:浚湖之举非筹有的款,断难骤议开工。筹款之方,舍亩捐别无良策。

惟抽捐一事,约有“八难”。乡愚苟且目前,本无远虑。其田未曾受旱,迫令输助,非所乐从,其难一;按亩计捐,未经清丈,必不免以多报少,互相争执,其难二;五十万亩亦以约略之词,其中有不受湖水灌溉者,自未便责令照捐,其难三;该处素号膏腴,故祀田居其大半,分年输值,利有所归,摊捐不匀,必多延欠,其难四;中有教民产业,倘视为不急之工,任意抗捐,大众尤必观望,其难五;湖外即河。水近者自受无穷利益,水远者辄借口河淤须浚,方肯出资,其难六;往年亩捐由绅收,仅百分之一二,已滋物议,即改由地方官随粮带征,又苦无鳞册可据,其难七;该湖为各邑山水所注,只有冬春数月可以施工,捐难骤齐,必先筹垫,如此巨款,何人承担,其难八。

办理已形棘手,经营之始头绪纷繁,为事择人,尤非易易。

各绅之意见大致相同,质之原奏,王绅亦仅以查明田亩妥筹缓办为主义。

率作兴事,全恃合群。各绅度量物力,心知其难,但不肯居阻挠之恶名;亦不闻有赞成之片语。苍茫四顾,呼助无从,屡以办法询之邑绅,莫肯为应。

喻知府此文,将治湖的难点一一指明,尤其是引文最后一段,揭开了如此治湖的公意远未形成之事实,宁绍台道亦深以为然,他向上司报告时也表明了自己的态度:“所有修浚东钱湖工程,只可请从缓议。”

但忻锦崖仍不死心,八月即第三次晋京,“禀请商部催促,并赴闽禀请督宪”(王荣商等禀抚藩暨道府文,宣统元年己酉()十一月)。

如此,又公文往来五年。到了宣统二年(),浙省巡抚和布*司似乎找到了对付强头倔脑忻锦崖的办法:

现在自治机关已将成立,筹办水利本为自治范围以内应办之事,参事、议事会各职出自公推,自能体察民情物力,善筹办法。而议员陈时夏等亦有是议。是以详明,拟饬府县将是案发交自治会,先行开会集议,取决公论。(抚藩二宪札文)

结果,次年()七月十八日,在府城隍庙召开的成立水利会,推举正副会长及正副会董,并筹议浚湖事宜的会议,因与会人数未达半数,连会长会董也无法推举。

忻锦崖似乎这才明白,靠上压下以售其治湖之策的办法不管用,欲形成治湖共识,还是得把功夫下在三县的八乡身上。于是,他自告奋勇,自愿到各乡做说服工作。八月初一,王荣商乃具禀宁波府,请求发给忻氏“照会”(相当于知府为此开出的介绍信)。

至此,清末治湖划上了句号。

过了一个月半(辛亥年九月十五,公历年11月5日),宁波光复。忻锦崖的治湖事业与民国一起,从头开始。

如前所述,去淤、清界、补罅,为治湖之要。而去淤的目的,实在于扩大东钱湖的蓄水量或库容。而扩大库容的办法实有二,除了去淤,还有就是加高堰堤。

清雍正初年,知县杨懿根据李暾的建议,经过调查分析后认为:“浚湖不如加堰”。

钱湖利弊。湖有石堰七,立有平水堰,各堰如一。惟木枝堰较之各堰低三尺余,湖上居人日渐剥削之故也。土人利其湖底田亩、室庐侵之,故低其堰以侵湖。……夫浚湖不如加堰,堰止百余金,而湖非巨万不可。若于木枝堰加高三尺,可岁获万金之利矣。前人莫为之者,一苦于无项,一惮于湖上人之阻挠。要知有平水为则,吾出于至公,则彼湖上人虽属愚野,亦可晓然。于人侵湖,非湖侵人之故,而无所置其喙矣。湖利三县,鄞之外,南则奉,北则镇。

水利紧要禀。卑职到任以来,除碶板严加锁钥,不许私放外,时复与土人讲究修理之术。其要不外浚湖、加堰二者而已。但浚湖费重而利小,加堰则工省而利大。查七堰在湖西南,曰平湖堰,一名平水,言湖水以此为平也。余堰大率相仿,而惟湖西莫枝堰,较之平水低二尺余。议者谓,此处加高一尺,则湖满一尺之水;加高二尺,则湖满二尺之水。至各堰或于湖边稍为疏浚,即其泥土加堆堰上,亦属两得之计。其费不过数百金而止,是工省而利大也。湖上居民恶其病己,不无异议。在彼,实侵湖以私己。惟冀宪威严饬,则奸民不敢阻扰,而大利无不兴举矣。(以上,杨懿撰《治鄞要略》[2]卷一)

杨懿注意到的“木枝堰较之各堰低三尺余”的现象,直到距今百年前依然存在。在民国五年实测的《浙江鄞县东钱湖形势图》中,标注了莫枝堰和大堰的“水准据标B.M.”,亦即堰高程。前者为96.73,后者为.34,单位为英尺。两者高差3.61英尺,合1.10米。清工部营造尺长0.米,这意味着莫枝堰与大堰的高差几达三尺半!

以东钱湖面积20平方公里计,加高莫枝堰一尺,可增库容逾63万立方米,如加高三尺,则可增库容达万立方米。忻锦崖第一次到商部时上呈的治湖章程说“此次拟改挑浚全湖,深约三尺,须加费五万余串”云云,也是三尺。但这个全湖三尺的底面积不可能达到20平方公里。所以,加堰三尺与浚深三尺所增加的库容肯定是不一样的,后者一定比前者小。“浚湖费重而利小,加堰则工省而利大”的道理,很容易理解。

但为什么自陈劢以来的数任领衔主事乡绅,一直坚持一个“浚”字而不惜屡撞南墙呢?

原因恰在于浚深可以避免清界。本文前面已经说到,陈劢等首倡治湖时就确定对湖民侵占湖界、造田起屋的行为既往不咎的*策。这一条,为官府省却了多少麻烦,于是,官府立即批准,而湖民也大松了一口气。倡议治湖者们看似一出马就绕过了最大的障碍,但实际上却拐进了一条死胡同。官府与湖民固然不会对治湖进行阻碍,但也没了成为治湖合作者的可能。

如果以杨懿之法治湖呢?清湖界是官府责任,而占湖界的民人的确触犯了当时的律例。如果治湖者一开始就把官府逼上挑起清界责任之路,那么湖外三县各乡的业主甚至非滨湖的居民都将成为治湖者的合作者。只要对滨湖占界的居民晓之以理,对他们的田舍作出适当的赔偿,动之以利,那么,清末治湖行动将会是另一番景象吧。

可惜,陈劢们一开始就免除了官府的清界之责,既把自己定义为了孤*,又让官府与湖民成了看客,甚至让官府与湖外三县各乡反对者结成了事实上的同盟,比如喻兆藩的“抽捐八难”论,就是反对者的代言。尽管张锡藩征集到了近三百人的联名具禀,看似声势浩大,但这种治湖迁延渐久后便越来越成为只是一个态度正确的口号,联署者中,恐怕有不少是“不肯居阻挠之恶名”的人;而治湖者也越来越深陷浚湖之策,如忻锦崖,既不能自拔,也不得改弦更张而再举清界的大旗。

清末治湖行动迨至民国二年(),幸得在津绅商镇海陈济易(字协中)捐巨资浚梅湖,于次年()而告圆满。但工未竣而陈济易竟于三年二月初八(.3.4)溘然逝世,实在令人痛惜。

陈济易共捐款40银圆,其中元用于纂修《东钱湖志》。

湖志刊行于民国五年岁丙辰(),为开天辟地以来有关东钱湖的第一部志书,首创之功至伟。

惟第四卷工程(浚湖始末),仅“汇录前后公牍”,末缀不满字记述陈济易之工。所以严格来说该卷并非工程志,而只是专门文献汇编,尚属修志素材。且其排序多有颠倒,像是有意不让人了解来龙去脉、前因后果,尤其对挖泥机器采购及施用过程语焉不详;而所辑录的文件亦以赞成者为主,少了庚子年叫停治湖的批评者言,少了盛炳炜所谓的阻挠治湖之言,又不载陈劢、张锡藩、王荣商等数次联署具禀者名录,实难反映这二十年治湖的全貌,不为无憾。至于隐“一陈二张”之绩而显忻氏坚执己见之功,实亦几近曲笔。

[1]参见水银著《灵现千年:宁波老江桥史话》,宁波出版社年10月版。

[2]鄞州区*协文史委编《杨懿朱国选合集》,宁波出版社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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