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竣工验收、返修责任、保修责任、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一、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5号,简称《新司法解释一》)于年12月29日正式公布,其中《新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条是关于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其责任如何分担的规定,笔者援引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相关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在本文对此种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辨析。
二、笔者的分析意见(一)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后,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责任及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返修责任应当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也作了相类似的规定。上述规定中的竣工验收,是指工程项目全部建设完成后为检查工程质量而进行的一项工作程序,是检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工程项目从建设生产转为使用运营的关键标志。正常情况下工程项目建成后,为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有关部门应组织验收,经过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未经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也不得交付使用。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均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发包人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参加验收,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提前使用。但是,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提前使用的,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是认可的,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也自愿承担质量责任。根据《新司法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随着发包人提前使用,则视为工程转移占有给了发包人,转移占有工程之日视为竣工日期,因此其工程质量责任也随之由施工单位转移给了发包人承担,即,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不得再以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返修问题主张承包人承担责任,同时,发包人也不得以此为理由拒付承包人工程款。
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再23号齐齐哈尔市非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泰来县聚洋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泰来县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案裁判宗旨反映: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应自行承担工程施工中出现的或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产生的质量责任。
(二)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仍应履行保修义务。在承包人不及时维修,而发包人损失将扩大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及其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返修责任,以及对经验收合格或视为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前者系施工单位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责任,后者系施工单位基于双方签订的保修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条款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责任。结合前述,《新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的发包人应自行承担的质量责任也即免除承包人本应承担的质量责任仅限于前者,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了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承包人对该部分工程的保修责任仍然要承担。但是实务中,也出现了不少将二者混淆的情况,发包人在向承包人索赔时将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和质保问题没有区分清楚,请求权基础出现错误,法院最终驳回了发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的索赔请求。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再23号:齐齐哈尔市非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泰来县聚洋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泰来县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案摘录:据此,二审法院在认定非凡公司对案涉工程质量应承担的是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判决维持了一审判令非凡公司给付聚洋公司工程质量不合格修复费用的判决结果,实际上是判决非凡公司承担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或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产生的质量责任,与非凡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对案涉工程应承担的保修责任不一致,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还有的承包人误以为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其可以免除质保义务进而要求发包人返还质保金或者拒绝履行保修义务,这是对《新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的错误理解,最终未得到法院支持。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苏民终字第号扬州京华城中城生活置业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量问题减损措施费用承担纠纷案反映的裁判宗旨:建设工程认定为竣工验收后,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履行保修义务。在承包人不及时维修,而发包人损失将扩大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及其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也有责任的,应根据其责任酌情分担。因此,笔者建议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应当理清该工程质量属于工程施工中出现或验收不合格应返修的质量问题,还是经验收合格或视为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便于发包人与承包人明确各自的请求权基础,主张各自的合法权益。(三)无论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无论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承包人仍应当在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之所以作出该强制性规定,是因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工程的重要基础和主体,如果一项工程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即使其他部分施工质量再好也无法确保整个工程的质量。《建筑法》第八十条还规定了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受损害一方还有权要求赔偿。《新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的“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也是基于《建筑法》的上述规定所作出的,即如果发包人擅自使用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的问题,承包人仍然要承担责任。关于合理使用寿命如何确定,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具体的合理使用寿命需要根据建筑物的结构、材质、使用功能、所处的地域及环境因素,由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判断,若发包人对工程的使用寿命有特殊要求,建议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终号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辽阳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宗旨反映:尽管发包人存在涉案工程未经验收即擅自使用的情形,但施工单位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保修金尚未期满前,施工单位无权向发包人主张返还。三、相关案例裁判观点及审判指引(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再23号齐齐哈尔市非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泰来县聚洋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泰来县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案
: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应自行承担工程施工中出现的或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产生的质量责任,对于保修义务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责任可以另行向承包人主张权利。
“...二、关于非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修复费用的问题。非凡公司再审主张聚洋公司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案涉工程,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其不应当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因而不应当承担修复费用。本院认为,施工单位依法应对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规定表明,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返修责任,以及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前者系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责任。后者系基于双方签订的保修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责任。本案双方签订的《工程装修合同书》第六条约定,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案涉工程,视为聚洋公司对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聚洋公司在案涉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即开业使用,根据上述约定,自其实际使用之日起即应认定工程已经验收合格,非凡公司不再负有施工中或经验收不合格的质量返修责任,仅对案涉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及保修范围内负有保修义务,承担保修责任。聚洋公司于年9月24日就工程质量问题提起反诉,未超过《工程装修合同书》第八条约定的一年质保期。据此,二审判决认定作为发包方的聚洋公司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案涉工程,应承担工程经合法验收合格之后的法律后果,非凡公司对工程质量负有保修义务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但是,聚洋公司在原审中是以非凡公司承包的部分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属于根本违约,应当给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给聚洋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为由,反诉请求判令非凡公司承担因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修费用。本院再审庭审中,聚洋公司称,其提起的反诉是针对施工质量不合格提出的,不是使用过程中的保修责任。因此,本案聚洋公司反诉要求非凡公司承担的是因其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质量责任,并非诉请非凡公司履行保修义务,承担保修责任。一审法院基于聚洋公司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是针对施工的部分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及返修需要的费用,并非是针对案涉工程是否出现了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缺陷及需要的维修费用。据此,二审法院在认定非凡公司对案涉工程质量应承担的是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判决维持了一审判令非凡公司给付聚洋公司工程质量不合格修复费用的判决结果,实际上是判决非凡公司承担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或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产生的质量责任,与非凡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对案涉工程应承担的保修责任不一致,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对于非凡公司应承担的保修义务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责任,不应因诉讼期间的持续而免除,扣除本案诉讼期间,聚洋公司可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另行主张权利...”
(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苏民终字第号扬州京华城中城生活置业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量问题减损措施费用承担纠纷案
:建设工程认定为竣工验收后,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履行保修义务。在承包人不及时维修,而发包人损失将扩大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及其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也有责任的,应根据其责任酌情分担。
“...根据鉴定报告确认的蒸汽泄漏原因,管线排潮口全部进入地面以下与京华公司有关,京华公司对蒸汽管线泄漏也存在过错。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蒸汽管线泄漏的原因及本案所涉合同无效等原因,酌情认定京华公司对蒸汽管线泄漏承担35%的过错责任,中色公司应向京华公司承担65%的工程重建费用,但该款中应扣除中色公司尚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合计.81元(即万元×65%一.19元)...综上,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蒸汽管线泄漏的原因及涉案施工合同无效等因素,酌情认定中色公司对蒸汽管线重建费用承担65%的责任并无不当,故其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终号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辽阳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尽管发包人存在涉案工程未经验收即擅自使用的情形,但施工单位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保修金尚未期满前,施工单位无权向发包人主张返还。
“...三、关于亚龙公司所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以及应当从工程款中扣减5年期保修金1,,.38元的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业已查明,案涉工程验收合格之前亚龙公司即已实际使用了涉案工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亚龙公司应当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以外的已使用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自行承担责任,故本院对于其以涉案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提出的主张不予支持。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7补充条款中有关“保修金为承包人结算值的5%。保修满1年之日起15日内返还承包人保修金的50%;保修满2年之日起15日内返还至承包人保修金的90%,保修满5年之日起15日内返还承包人剩余保修金”的约定,以及基于前述认定,尽管亚龙公司存在涉案工程未经验收即擅自使用的情形,但中建八局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5年期保修金尚未期满前,中建八局无权向亚龙公司主张返还。经核实,该部分数额应当为1,,.38元(,,元×5%×10%),此款应当从亚龙公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原判决就此部分未予扣除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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