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检察
年10起醉驾典型案件
年5月11日,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正式入刑。在我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忠告是无数惨痛教训,敲出的警钟。令人唏嘘的是“醉驾”入刑并未“泼醒”侥幸者、无知者、自大者。年我县酒驾案件也呈现多发趋势,醉驾亦是大幅度增长。
典型案例一
年4月20日凌晨,宋某某饮酒后驾驶大众探歌牌SUV车,沿金湖西路行驶至宏宇汽贸公司门前路段时,与倪某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致倪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当天早上7时,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64mg/ml,负事故全部责任。年6月30日,宋某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典型案例二
年12月18日晚上,金湖某驾校教练蒋某某饮酒后驾驶教练车,沿金湖县建设西路行驶至全家福大酒店门前路段时,为了避让行人,加之酒后反应迟钝,操作不当,撞上道路护栏。
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3mg/ml。年7月15日,蒋某某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典型案例三
年9月6日16时许,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悬挂假号牌且未年检的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任庄村七组中心水泥路与Y乡道交叉路口路段时,与程某某驾驶的尼桑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
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mg/ml,负事故主要责任。年11月17日,张某某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典型案例四
年7月23日13时10分许,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逾期年检的桑塔纳牌轿车,沿金湖县黎城街道园林路行驶至联通公司门前路段右转弯出道路时,与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杨某某轻微受伤。沈某某曾因醉驾被判刑,依法从重处罚。
经鉴定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51mg/ml,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年10月30日,沈某某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典型案例五
年6月27日晚上,某知名酒店老板贾某某饮酒后驾驶奔驰牌越野车沿健康西路行驶至西苑新村小区南门西侧路段时,与路边护栏相撞,后贾某某驾车驶离现场。
年12月11日,贾某某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典型案例六
年12月31日晚上,王某某饮酒后准备找代驾回家,因手机没电便坐到驾驶位上启动车辆。意识恍惚的状态下行驶至某花园小区门口时,然后因酒后犯困,直接趴在驾驶位上睡着,造成交通堵塞,后警察敲其车窗,才逐渐清醒过来。
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mg/ml。年5月14日,王某某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典型案例七
年3月19日中午,何某某在家吃午饭时喝了二两白酒和一瓶啤酒,饭后开着自己的手扶拖拉机准备去工地拖沙子,拖拉机刚从自己家驶出就撞上龚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并翻倒在地,事故造成何某某腰椎、面部、左脚面骨折,需卧床静养四个月,生活无法自理。
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35mg/ml,负事故主要责任。年4月22日,法院判处何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典型案例八
年12月7日晚上,董某某与工友在德庄火锅聚餐,席间喝了二、三两江小白牌白酒。饭后,董某某驾车离开,行驶至香港城西门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奔驰牌轿车发生追尾,董某某赔偿张某某四万元。
经鉴定,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5mg/ml。年4月10日,董某某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典型案例九
年6月8日凌晨,潘某某与朋友在县城八四广场吃烧烤,饮酒后驾驶贝纳利牌二轮摩托车载着朋友回家,行驶至衡阳路与健康西路交叉路口时,潘某某撞上路边绿化带摔倒,路人见状报警,警察到医院治疗。
经鉴定,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mg/ml。年9月7日,潘某某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典型案例十
年6月7日晚上,邱某某与朋友在金湖县城某饭店吃饭,酒足饭饱后,邱某某独自回到家中休息。第二天起床自我感觉还可以,便开车去上班。途中因避让电动三轮车而与路边铁皮围挡板相剐蹭。
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mg/ml。年10月22日,邱某某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上述十起案件中,当事人饮酒驾车会出现精神麻痹、反应迟钝、易犯困、打盹、注意力分散,操作判断能力降低等状况,交通肇事风险进一步提升。
检察官在案件办理中发现,“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与“劝酒”、“拼酒”等饮酒习俗,淡薄的“醉驾”法律意识及“不会出事,技术高超”等侥幸心理密不可分。
我国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因醉驾被刑事处罚的,其本人及家人在就学、就业、征兵等方面均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温馨提示:
当你在酒后准备驾车时,你是否想起父母慈祥的面容和家人深深的爱?
每个人都应珍惜生命,敬畏法律,做到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犯罪离我们并不太远,稍不注意就会踏入犯罪的行列。亲朋好友聚餐时,养成不闹酒的习惯,时刻想着自己的肩上担负着全家的重担,家人在盼着你平安回家。
请谨记:
如果酒驾醉驾,肯定“身陷囹圄”;
如果酒驾醉驾,可能“家破人亡”;
如果酒驾醉驾,容易“倾家荡产”;
如果酒驾醉驾,影响“子女就业”。
珍爱生命,远离酒驾!
(来源:金湖检察)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