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由中关村科学城管理委员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联合主办,海淀区知识产权局、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共同承办的中关村知识产权论坛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展示中心成功举办。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海淀区委区*府、中关村科学城管理委员会、海淀区人民法院等部门领导、知识产权业内专家学者及众多高科技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代表出席了本次论坛活动,专家汇聚共同探讨知识产权与高质量发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全国首家知识产权专业审判机构,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为海淀区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区作出了积极司法贡献,并致力于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主动融入科技创新和两区建设主战场。本次论坛上,知产法院为科技创新企业带来了丰厚的司法保护“大礼包”。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首都高质量发展
做出了哪些贡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书记、院长靳学*
围绕“知识产权与高质量发展”主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靳学*院长在致辞中谈到:“作为全国知识产权案件类型最全、对接法院层级最多、规模最大的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深感重任在肩。建院六年多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市高院的正确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决策部署和‘十四五规划’纲要,努力推动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通过创新审判机制、培养专门人才,坚持不懈地提升改革效能,力争在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领域有所作为,努力为北京‘两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据了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成立以来,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近11万件,年平均增幅达21%;审结各类案件近10万件,结案数量年平均增幅41%。在受理的案件中,事关国家知识产权质量和企业知识产权布局的授权确权案件占比超七成,事关国家科技进步和经济竞争力的技术类案件将近两成,事关国际竞争和贸易优势的涉外案件占比超两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方面有哪些举措?#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知识产权专业司法审判机构,如何将这一理念落实在每一项工作中,践行于每一起案件的审理中?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成员、副院长兼*治部主任宋鱼水
对于这一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宋鱼水副院长给出了答案:“六年来,我院共受理技术类案件近1.6万件,占收案总数的2成左右,位列全国法院技术类案件收结案数量首位,相关案件技术领域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绿色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针对当事人不断增长的提速增效、便利举证以及提高赔偿数额等方面的需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从程序、实体、机制建设、信息化建设、法官专业化建设等多角度,采取了一系列有力举措:
程序上,依法积极开展证据保全、现场勘验,及时固定证据,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合理运用举证转移、举证妨害推定等证据规则,依法降低维权举证难度。
实体上,探索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促进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如,年民事涉外案件的平均判赔额达万元;在“侵害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纠纷案”中,侵权判赔额超过万元。
机制建设上,深化构建多层次监督指导的审判运行监督机制,确保“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深化速审速裁,简单行*速审和民事速裁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40天左右;深化构建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技术调查官“技术翻译、技术助手、技术参谋”的作用被充分发挥。
信息化建设上,全力推动“云”立案、“云”送达和“云”庭审,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打造全流程网上审理机制,实现专利确权授权行*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
法官专业化建设上,培养了全国、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10余名,首都青年法学家2名,深耕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人才高地沃土。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带来了哪些典型案例?
对创新主体有哪些指导意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审判第三庭庭长、审判第一庭负责人杜长辉
发布环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长辉发布了十大保护科技创新典型案例,聚焦科技创新领域,为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转化和保护能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律参考、借鉴。
“今天发布的十大知识产权科技创新典型案例,既有标准必要专利、计算机软件案件,也有植物新品种案件;既有民事案件,也有行*案件;既涉及实体问题,也涉及程序问题;既覆盖化学医药、光电等传统技术领域,也涉及无线通信、大数据等新兴技术领域。”杜长辉专委说。
司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催生新发展动能;科技创新驱动内涵型增长,实现高质量发展。这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全国首批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之一,将凝聚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智慧,落地为一件件司法审判案例,使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司法服务,成为保障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两区”建设的生动脚注,为首都优化营商环境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着司法力量。
01
皇家KPN公司诉小米侵害标准必要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京知民初字第号
当事人:皇家KPN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要点:权利要求的解释
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即便权利要求中无明确文字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后认为隐含限定的特征同样属于权利要求的范围。当在权利要求中既无明确记载,亦无法看出存在隐含限定情形时,需进一步考虑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该权利要求的整体理解。此外,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需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专利权人的表述对于已生效案件结果的影响。
本案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判定问题,其确立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给予通讯领域企业一定启发,让其知晓在参与标准制定过程中如何更好地与专利申请相配合,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其自身利益,也为相关企业在维护其权利时提供了可探索的诉讼思路,以及选择更为恰当的诉讼策略。
一审:()京知民初字第号
二审:()京民终号
02
便携式频谱仪专利权无效案
案号:()京73行初号
当事人:广东骏丰频谱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周林频谱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纠纷
要点:技术领域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1.认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着眼于区别技术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直接起到的技术效果,而非根据专利文件中记载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2.因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在创造性上的区别体现为创造性程度的高低,而创造性程度与技术领域并无必然联系,故即便被结合的现有技术与实用新型专利并非相同、相近或相关技术领域,亦不意味着该实用新型专利必然具有创造性,仍需考虑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容易想到。
3.在判断结合启示时仅需考虑区别技术特征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若某一技术效果客观上并非单独由区别技术特征所直接导致,则对于该技术问题在判断结合启示时无需考虑。
涉案专利“便携式频谱仪”涉及频谱保健领域,该领域与民众生活关系密切,影响较大。由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在行*机关的授权过程中不经实质审查,其中不乏专利权稳定性有待考量的情况。本案通过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有无创造性的判定,引导业界和公众准确理解保健领域专利创造性的审查标准,做到了专利权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平衡,具有较好的示范效应。
一审:()京73行初号
二审:()最高法知行终号
03
侵害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号:()京73民终号
当事人: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要点:导航电子地图及其数据的保护途径
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独创性体现在对于地物、地貌、信息点的选择取舍,对于地图中地物、地貌绘图颜色的选择取舍,对于地图中地物、地貌的标注和绘制方式的选择取舍。因此,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构成地图作品,受著作权保护。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数据,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通过该数据获取的利益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及手机等移动终端的普及,导航电子地图已经成为多数人的出行必备。导航电子地图是否构成地图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也成为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案通过明确导航电子地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地图作品,通过导航电子地图数据获取的利益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进而规范了导航电子地图这一新业态领域的行业秩序。
一审:()京民初号
二审:()京73民终号
04
“泰拉科斯萨伯”补充实验数据案
案号:()京73行初号
当事人:泰拉科斯萨伯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纠纷
要点:药品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接受补充实验数据的条件
对于虽记载在说明书中但并非声称的技术贡献的技术效果,如果补充提交的实验数据可以证明该技术效果在申请日前已通过实验验证,且公众在本申请公开时亦能确认该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效果在创造性评价中应予考虑。
医药领域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往往无法直观确认,需要依赖实验数据进行验证,故补交实验数据一直是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备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