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职期间,与单位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去了竞争对手工作。
竞争对手有两家公司,其中一家是与原东家之间没有竞争关系的。所以就把员工的劳动合同,放在了这家无竞争关系的公司名下。社保了、公积金了、甚至工资关系,也都放在了这家公司名下。
那这种取证工作,就存在了很大的难度。
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场景:
原告律师:喂,你好,是吴昊吗?吴:啊,是?原告律师:你好,我是那个顺丰的,你这有个快递,地址写的不是很清楚,写的是那个天启大厦柔持,没写几层,我去哪送给你啊?吴:三层,……”而这间办公室,却是那家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办公和注册地址。
所以这个取证的目的,就在于证明员工是在竞争公司工作。
但是这种证据,有效吗?
毕竟律师冒充了快递公司打的电话,在这个电话中,出现了一些虚构的信息。
这不,员工在庭上就主张,该证据系大生在线公司伪装身份取得,取得方式不合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那么,法官是如何认定的呢?我们来看一下法官的观点:
首先,吴昊虽主张电话录音系大生在线公司伪装快递员取得,但录音内容与大生在线公司提举吴昊认可真实性的照片、公证书、EMS邮寄底单及投递查询打印件显示的柔持公司办公地址、柔持公司淘宝客服发出的“CEO是吴昊老师”的内容相互应证,吴昊亦认可其自年7月26日成为柔持公司股东,且目前担任柔持公司首席执行官。吴昊虽提举与小叶子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但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吴昊在离职后竞业限制期内未在柔持公司任职或提供服务,故本院对大生在线公司所持吴昊自其公司离职后担任柔持公司首席执行官的主张予以采信。
法官是从证据链的角度做出了认定。因为该录音与其它有效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所以认定录音的内容是存在的。
那如果没有证据链呢?
没有证据链,光靠这样的一个有瑕疵的录音,是不可能打赢官司的。
法官有时候会做一些调查取证工作,但是在开始调查取证之前,必须要申明自己的法官身份。
我们有时候也会邀请公证员去现场做一些公证。如果是现场见证,不需要与对方交流,公证员自然不需要特别声明自己的公证员身份;但是如果涉及到,需要与对方交流来固定证据,公证员是必须表明自己的身份的。
我想,对于律师也是一样的。
律师取证的范围特别有限,效力也有很大的折扣。从取证方式上来说,一旦涉及到需要与对方交流,表明律师身份,还是有必要的。冒充快递员,取得的证据,不但会受到极大的质疑,效力也有很大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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