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下午,洮南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磊等3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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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抢夺枪支罪,开设*场罪等10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该案首要分子张磊有期徒刑25年,剥夺*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分别判处其余3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7年至6个月,并处罚金合计81.5万元,继续向被告人李某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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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查明,年以来,被告人张磊利用其当年敢打警察、抢夺枪支的事件,大肆吹嘘、制造影响,并以“江湖大哥”自居,陆续纠集有犯罪前科和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在吉林省镇赉县坦途镇、镇赉镇及黑龙江省泰来县街基镇等地实施了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场、敲诈勒索、非法持有、买卖、制造枪支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张磊为组织、领导者,王玉梅、刘丝家、刘桐、于夫、鲍兵、关喜峰、高金波、陈清、李晓刚、孙彦龙、王立岩、张晓伟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以张磊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开设“地下*场”、经营赛狗场、控制镇赉县建筑材料市场、违法发放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牟利。为维护组织利益,以张磊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多起犯罪,并通过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破坏企业、个人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在镇赉县部分区域和行业内造成重大影响。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张磊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洮南市人民法院
编辑:张大治田兴志
审核:徐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