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受贿作为“一对一”的案件,指控的关键证据往往是相关人员的言辞证据。虽然言词证据可以较好地还原案件事实,但指控证据的提供者往往也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这无疑增加了证据的失真风险。特别是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被告人又始终不认罪的时候,在案证据很难认定犯罪。
因此,在这类“一对一”的刑事案件中,重点审查言辞证据是否符合证据法则,是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重点。常见的辩点有:言辞证据之间、言辞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证人系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传来证据;孤证,缺乏其他有效证据的印证;根据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等等。
宋××受贿案
检察院指控:
齐嫩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在担任泰来监狱入监集训监区监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服刑犯人王××收取犯人好处,对缴纳好处费的犯人区别对待,由大屋转入中屋居住,对住在中屋的犯人给予不用干活、不用背监规等特殊照顾,以及对其他不住中屋缴纳好处费的犯人给予可以不用干活等照顾。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在任泰来监狱入监集训监区监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犯人王××为犯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犯人好处费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此数额没有达到受贿犯罪的立案标准。
关于公诉机关起诉书的第1至7起及第9起,受贿数额元的指控。除第9起元的指控外,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仅证实了钱款交到王××手里的经过,在王××将4元的钱款交到宋××手里的关键环节,仅有王××的证实,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关于第9起元的指控,也仅有于×1证实,无其他证据佐证。关于该元的指控,被告人宋××均予以否认。因此,公诉机关关于该元的指控,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法律解读:
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方承担,且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否则,法院就应该做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而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关键在于: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具体到本案中,王XX或于XX在收钱后是否转交给被告人宋XX,仅有王XX或于XX的证言,系孤证。由于王XX和于XX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负有说明款项去向的义务,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其证言不足以采信。因为,在案证据无法排除王、于二人私自收下行贿款而未向宋XX转交的可能,综合全案证据不能得出唯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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