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水土流失产生、保护水资源,根据《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制定特定区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规定。
一、规定依据
《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二、规定内容
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预防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生产建设活动应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严格控制扰动范围,降低水土流失隐患。主要限制事项如下:
(一)建设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路、铁路工程在高填深挖路段,应采用加大桥隧比例的方案,减少大填大挖;填高大于20m挖深大于30m的,应进行桥隧替代方案论证;路堤、路堑在保证边坡稳定的基础上,应采用植物防护或工程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设计方案;
2.城镇区的建设项目应提高植被建设标准,注重景观效果,配套建设灌溉、排水和雨水利用设施;
3.山丘区输电工程塔基应采用不等高基础,经过林区的应采用加高杆塔跨越方式;
4.对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优化方案,减少工程占地和土石方量;公路、铁路等项目填高大于8m宜采用桥梁方案;管道工程穿越宜采用隧道、定向钻、顶管等方式;山丘区工业场地宜优先采取阶梯式布置;
(2)截排水工程、拦挡工程的工程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提高一级;
(3)宜布设雨洪集蓄、沉沙设施;
(4)提高植物措施标准,林草覆盖率应提高1个~2个百分点。
(二)主体工程选址(线)应避让下列区域:
1.河流两岸、湖泊和水库周边的植物保护带;
2.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及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三)取土(石、砂)场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城镇、景区等规划要求,并与周边景观相互协调;
2.在河道取土(石、砂)的应符合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3.应综合考虑取土(石、砂)结束后的土地利用。
(四)严禁在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土(石、砂)场。
(五)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控制施工场地占地,避开植被相对良好的区域和基本农田区;
2.应合理安排施工,防止重复开挖和多次倒运,减少裸露时间和范围;
3.在河岸陡坡开挖土石方,以及开挖边坡下方有河渠、公路、铁路、居民点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时,宜设计渣石渡槽、溜渣洞等专门设施,将开挖的土石导出;
4.弃土、弃石、弃渣应分类堆放;
5.外借土石方应优先考虑利用其他工程废弃的土(石、渣),外购土石、料)应选择合规的料场;
6.大型料场宜分台阶开采,控制开挖深度。爆破开挖应控制装药量和爆破范围;
7.工程标段划分应考虑合理调配土石方,减少取土(石)方、弃土(石、渣)方和临时占地数量。
(六)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活动应控制在设计的施工道路、施工场地内;
2.施工开始时应首先对表土进行剥离或保护,剥离的表土应集中堆放,并采取防护措施;
3.裸露地表应及时防护.减少裸露时间;填筑土方时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
4.临时堆土(石、渣)应集中堆放,并采取临时拦挡、苫盖、排水、沉沙等措施;
5.施工产生的泥浆应先通过泥浆沉淀池沉淀,再采取其他处置措施;
6.围堰填筑、拆除应采取减少流失的有效措施;
7.弃土(石、渣)场地应事先设置拦挡措施,弃土(石、渣)应有序堆放;
8.取土(石、砂)场开挖前应设置截(排)水、沉沙等措施;
9.土(石、料、渣、石)方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沿途散溢。
(七)弃土(石、渣、灰、研石、尾矿)场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河流防洪规划和治导线的规定,不得设置在河道、湖泊和建成水库管理范围内;
2.在山丘区宜选择荒沟、凹地、支毛沟,平原区宜选择凹地、荒地,风沙区宜避开风口;
3.应充分利用取土(石、砂)场、废弃采坑、沉陷区等场地;
4.应综合考虑弃土(石、渣、灰、研石、尾矿)结束后的土地利用。
(八)严禁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弃土(石、渣、灰、研石、尾矿)场。
泰来县水务局
年11月30日